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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某明非法狩猎案
来源: 开平市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 : 2024-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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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2年年底,雷某明在开平市大沙镇某村狩猎1只活鸟领角鸮。同年,雷某明为狩猎野猪,从网上购入狩猎法规禁止使用的捕兽夹等猎捕工具。2023年8月,雷某明使用上述工具到当地某处深山(禁猎区)再次进行狩猎。其后,雷某明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罪行。据核算,公安机关在其住处扣押的野生动物价值共计1.74万元。


裁判结果

开平市人民法院以巡回审判的方式在案发地对本案进行公开审理,并邀请部分全国、省、县、镇人大代表及当地干部群众旁听庭审。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雷某明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依法判处其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并没收销毁作案工具。

典型意义

本案系在重点水源保护区和生态发展区非法狩猎引发的生态环境案件,案件处理结果对引导当地干部群众树立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意识具有重要示范意义,充分体现人民法院为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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