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在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然而买了保险能不能顺利理赔,一直以来都是投保人最关心的问题。近日,开平法院审理了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对投保人投保时是否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能否以此为由拒赔作出了回答。
案情回顾
2021年4月,刘某芳(化名)通过网上为年近六十的父亲刘某(化名)在某保险公司投保百万医疗保险和住院保两份保险,保险期均为1年。2021年6月,刘某在开平市某医院被诊断为鼻咽癌。2021年7月,刘某、刘某芳向某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某保险公司以刘某芳签订保险合同时未如实告知刘某两年内健康异常状况为由拒绝理赔,并单方面解除了上述两份保险合同。刘某、刘某芳遂向开平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保险公司单方解除合同无效,并继续支付保险金5万多元。
法院审理
开平法院一审认为:刘某芳向某保险公司投保的两份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人询问的范围是被保险人最近两年因健康异常住院、手术或检查发现异常的情况、目前患有保险合同所陈列的疾病以及健康状况、被保险人职业。而刘某过往的病史发生在2012年和2016年,均在刘某芳投保涉案保险两年前发生且已痊愈,故不属于涉案保险合同要求投保人必须告知的范围。某保险公司以刘某上述诊疗记录主张刘某芳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刘某在投保时存在相关健康异常依据不足。另外,某保险公司在刘某芳、刘某向其申请理赔时才调查刘某的身体健康状况,并以此为由主张刘某芳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缺乏相关事实依据。因此,开平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解除合同行为无效,继续支付保险理赔款5万多元给刘某芳、刘某。宣判后,某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江门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目前,保险消费者在投保商业医疗保险时,保险公司通常会要求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如实填写健康告知书,若被保险人在指定的期间内患有健康告知书中载明的疾病,保险公司则极有可能不予承保。本案中,人民法院对“健康告知”中“投保前两年内”这一期限严格把控,即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保险人没有询问的内容,投保人无需主动告知,并结合投保人并非医学专业人士的实际情况和保险公司的举证情况,确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并未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该保险合同仍然有效,因此,依法判决被保险人继续支付保险理赔款。在此提醒,保险消费者在投保时应详细了解保险合同各项条款,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保险公司在进行保险销售时,应主动向保险消费者解释保险合同的条款和内容,确保保险消费者充分理解免责条款的含义和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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