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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岁末年初重要提醒! 非法买卖、存储危险物质,判刑!
来源: 开平市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 : 2025-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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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开平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案件。被告单位开平某科技有限公司被依法判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蓝某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案件回顾

被告单位开平某科技有限公司经理蓝某某为了给公司谋取利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未经备案、申购并经公安机关批准许可,于2023年2月擅自从何某(己判决)处购入24袋、共重1.2吨的氰化钠。为逃避监管,何某通过网络平台雇佣无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大货车将更换包装的1.2吨氰化钠从佛山市南海区某镇运送至开平某科技公司后,蓝某某将该批氰化钠储存于公司内不具备存储危化品条件的杂物间内,随后陆续将氰化钠用于公司电镀生产作业。2023年3月,公安民警从上述杂物间扣押剩余的5包氰化钠,共重196.10公斤。经鉴定,从上述扣押的疑似有害毒性物质品中检出氰化物成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开平某科技有限公司主管负责人蓝某某为给公司谋取利益,在未取得剧毒化学品使用许可证的情况下,违反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明知氰化钠是剧毒化学品仍非法买卖、储存,危害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被告单位开平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人蓝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鉴于被告单位积极预缴罚金,被告人蓝某某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属初犯、主动缴纳罚金等从轻处罚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出抗诉,案件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

氰化钠作为国家严格监督管理的剧毒化学品,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易致人中毒或者死亡,对人体、环境具有极大的毒害性和危险性,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毒害性”物质,非法买卖、存储、运输或经营危险物质对公共安全产生和群众生活构成严重威胁。岁末年初,涉及危险物质生产经营的活动日渐活跃,特别是具备节日气氛的烟花爆竹等危险物质交易频繁,生产和经营烟花爆竹等,需依法取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储存的合法资质和经营许可。同时,群众也要增强法律意识,不得擅自购买或出售危险物质,在发现危险化学品违法违规行为时应积极举报,让我们的身边不留安全隐患。

条文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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