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区治理的“微生态”中,业主大会决议是业主共同管理物业、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权威性,而撤销权则是法律赋予业主的“救济盾牌”。近日,开平法院审结的一起业主撤销权纠纷案,为如何平衡业主自治与个体权益保护提供了生动司法样本。
案情回顾
2022年8月初,开平市一小区召开业主大会,会上表决通过了四项重要决议,包括不再续聘原物业公司、授权业委会通过招标公司对外公开招标新物业公司等。同年10月,业委会公告了表决结果,公告期满后,便紧锣密鼓地启动公开招标程序,为小区寻觅新“管家”。11月1日,业委会与成功中标的广东某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
然而,余某等5名业主却对此持有异议。他们认为,业主大会的决议只是授权业委会招标,并未明确允许业委会选定物业服务企业并直接签订合同。而且,业委会在拟定选聘某物业公司后,仅进行了简单公示,不符合相关规定。于是,在2023年8月初,余某等人一纸诉状将业委会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该决议,一场围绕小区物业更迭的纷争就此拉开帷幕。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是业委会选聘物业公司及签订合同的行为是否应当撤销。首先,由于业委会在2022年11月1日签订合同,余某等人于2023年8月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在同年10月明确变更诉讼请求。由此可见,余某等人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业委会作出行为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并未超过法定的除斥期间。其次,该小区业主大会表决同意授权业委会对外招标,若仅理解为授权招标,而不包括签订合同环节,那小区极有可能陷入无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混乱局面,这显然不符合全体业主的利益。因此,从合理性和正当性角度出发,应将该表决事项理解为业主大会授权业委会对外招标新物业,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这也符合业主大会的真实意愿。
基于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余某等5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后余某等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在小区自治管理中,业委会授权与业主撤销权之间的冲突时有发生。业委会在行使授权时,稍有不慎就可能侵害业主合法权益,从而引发业主行使撤销权。就如本案中,业主大会授权业委会招标小区物业,虽然决议文字表述未明确提及签订合同事宜,但业委会后续的行为充分履行了职责,并未损害业主利益。
在此,法官郑重提醒:业委会作为基层社会治理中不可或缺的群众自治组织,在开展工作时,固然要严格遵守程序规定,但对业主大会决议的文字表述不能过于机械化理解。否则,既不符合业主自治的实际情况,也违背了法律追求的公平、效率价值标准,更不利于维护民事法律关系的稳定。只有各方在法律框架内各司其职、相互配合,才能让小区自治管理走上良性发展轨道,为广大业主营造和谐、美好的居住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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