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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自愿放弃社保”声明无效 用人单位未按时缴费仍应承担医保待遇损失
来源: 开平市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 : 2026-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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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自愿放弃社保”声明就能免责吗?离职时签了“待遇结清”声明就万事大吉了吗?社会保险的缴纳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用人单位的缴费义务绝不因“自愿放弃”而免除,违法失责终将付出代价。

基本案情

李某于2021年7月入职鸣某脚轮公司任财务文员,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21年7月2日起至2024年7月1日止。入职当日,李某签订《不购买社保申请书》,声明自愿放弃单位为其购买社会保险。鸣某脚轮公司为李某缴纳了2021年9月至2024年4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其中2023年8月至2024年2月的参保记录均为2024年3月补缴。

2024年3月26日至4月7日,李某因突发疾病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用合计7万余元。因鸣某脚轮公司在2023年8月至2024年2月期间未按时为其缴费参保,导致李某在2024年3月26日至3月31日期间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医保基金测算无法报销金额为55684.97元。同年5月,李某因个人原因辞职,并签署《辞职声明书》,确认其在职期间的劳动待遇已全部结清,离职后不再主张任何赔偿或补偿。后李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鸣某脚轮公司支付医疗保险待遇损失等。仲裁裁决支持了李某关于医疗保险待遇损失的请求。鸣某脚轮公司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开平市人民法院一审,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均认为,首先,李某虽签订《不购买社保申请书》,但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声明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不能免除鸣某脚轮公司的责任。其次,李某签署的《辞职声明书》应理解为仅针对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等事项,不宜扩大解释为放弃医疗保险待遇损失等法定权利。最后,鸣某脚轮公司主张李某利用职务便利未为自己缴纳社保,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故鸣某脚轮公司未按时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其在2023年8月至2024年3月期间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应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鸣某脚轮公司支付李某医疗保险待遇损失55684.97元。

法官说法

社会保险的缴纳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劳动者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的声明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免除其法定的缴费义务及相应责任。

用人单位未按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无论劳动者是否曾表示放弃社保,用人单位均应对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离职时签署的《辞职声明书》若未明确涉及社保待遇等法定权利,不宜认定为放弃相关索赔权利。

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为劳动者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不得以任何形式逃避法定义务,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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