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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公司变更不豁免用工主体责任 缺席仲裁丧失时效抗辩权利
来源: 开平市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 : 2026-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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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变更名称就能“金蝉脱壳”吗?缺席仲裁就能逃避责任吗?开平法院在审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中给出了明确答案。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郑某入职逆某某医疗公司从事护理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5月,逆某某医疗公司变更名称为喜某某医疗美容公司。此前,公司实际控制人曾与案外公司签订《退股协议书》,约定案外公司退出逆某某医疗公司的经营,并承担2023年10月15日前的员工工资,此后的员工工资及相关责任由受让方承担。郑某入职时的招聘及前期管理工作由案外公司负责。后双方因工资支付等问题发生争议,郑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喜某某医疗美容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等款项。仲裁过程中,喜某某医疗美容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仲裁活动,亦未提出任何书面答辩意见或时效抗辩。仲裁裁决支持了郑某关于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喜某某医疗美容公司不服,以其在2023年10月15日前由案外公司实际运营管理、对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不知情,以及郑某的仲裁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其无需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裁判结果】

开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公司是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其内部股东、股权结构或名称的变更,均不改变公司作为法律主体的存续。公司变更名称后,原公司的对外债务和责任应由变更后的新公司依法承继。喜某某医疗美容公司提供的《退股协议书》是其股东之间的内部约定,仅在协议签订方之间产生法律效力,不能以此对抗劳动者,免除其作为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其次,关于仲裁时效抗辩,喜某某医疗美容公司在仲裁阶段经合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亦未提出时效抗辩,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已对此作出实体裁决,应视为其放弃了该项程序性权利。故判决喜某某医疗美容公司向郑某支付2023年6月26日至2024年5月25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法官说法】

用人单位内部运营管理模式的变化(包括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动等)不影响其作为独立法人的主体资格,更不免除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变更名称后的新公司应当承继原公司的全部用工责任,股东之间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劳动者的合法权利。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抗辩属于当事人应主动主张的程序性权利。当事人在仲裁阶段无正当理由缺席且未提出时效抗辩的,应视为其放弃该项权利,在诉讼阶段原则上不得再以此为由主张权利,除非其能够提供新的证据证明对方的请求权确已超过仲裁时效期间。

用人单位在发生股权转让、运营主体变更等情形时,务必重视员工档案、劳动合同等人事资料的交接与梳理,确保用工管理的连续性,避免因管理疏漏而承担本可避免的法律责任;同时,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应当积极应诉、及时行使各项程序性权利,避免因消极应诉陷入被动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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