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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因环境污染承担刑事、行政责任的案件频发亟需引起重视
来源: 开平市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 : 2019-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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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市企业因环境污染承担刑事、行政责任的案件频发,2016年以来,我院共审理涉及企业污染环境、乱采滥挖矿产资源等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11件,涉及企业环保非诉执行案件43件。企业的经济行为越来越严格地受到法律的规范和约束,企业面临的环境法律风险也越来越大,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此类案件特点是:

一是案件社会关注度高。企业环境污染的案件集中表现为刑事犯罪和非诉执行两种类型,都是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相关法律规定或行政法规。由于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故社会关注度越来越高。如我院执行三埠卫东、鸿润公司两家涉污煤场环保非诉执行案中,涉及附近小区万名居民利益,在开平市乃至江门地区均欣起了一股关注热潮。

二是对环保法律认识不足。涉案企业经济发展多以粗放型为主,对最新的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原则、保护对象及基本要求仍存在错误认识,尤其是企业管理层环保法律意识淡薄,不知道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断趋严,一直心怀侥幸,对群众投诉或者行政机关的检查并不重视甚至不予理睬,从而导致企业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如我院审理某金属制品公司厂长陈某污染环境罪案中,该厂在环保部门督检四次,并发放整改通知书的情况下仍不整改,最终才会上升到刑事处罚的层面。

三是污染防治设施投入少。企业的环保工作涉及领域多,专业性强,随时可能因法律或标准变化而需要调整内容,而很多企业的废物外包处理管理比较混乱,危险废物给没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不愿意在环境治理上面花费成本,更不愿意去改进污染防治技术和完善污染管理制度。如我院审理某五金实业公司办公室主任刘某污染环境罪案中,涉事车间因停产长期未检修管道,导致电镀废液违规排放致河道污染污染河流。

四是案件办理难度大。环境资源的各类刑事案件,普遍存在着取证难、认证难、鉴定难以及因果关系认定难的问题,相当一部分移送案件中的证据难以满足刑事证明的要求。而环保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执行难、标准乱、违法行为容易死灰复燃,一旦启动强制执行程序,还需要进行风险评估、预案制定、维稳处置等各类细化措施,耗费大量的司法资源。如我院执行三埠卫东、鸿润公司两家涉污煤场环保非诉执行案中,涉及近三万吨燃煤的清运工作,如果被执行人不主动配合执行,执行工作将会陷入僵局。

法院建议:

一是加大环保相关法律法规宣传。作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重要节点城市,我市应充分认识污染防治的重要性,全力打好生态环保攻坚战。通过进企业发放宣传单、现场说法和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邮箱、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加大对相关法律法规中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宣传力度,结合环境污染典型案例向企业主耐心讲解污染环境不仅破坏生态环境,严重败坏企业的声誉,影响企业的效益,而且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是强化企业的环境法律风险意识。作为企业应听取多方意见建议,重视和做好环境防治工作,自觉接受环境保护部门的检查,对涉及环境污染方面的问题及时排查、及时整改。同时,自觉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先知法才能守法,如《环境保护法》、两高司法解释等,提高企业知法守法意识。

三是加强污染防治设施投入和管理。合规性审查制度有利于及时发现风险隐患并采取防范措施,躲开刑事雷区。企业要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加大污染防治设施投入,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污染防治规程,定期对排污处理设施进行自查,避免因设施落后或人为操作不当而造成环境污染。

四是加强联动促成有效治理。加强有关职能部门间的沟通联系,强化法院、检察、公安、环保等部门间的联席会议,健全“两法衔接”机制,及时妥善解决案件取证难、认证难、鉴定难等审判以及执行标准不统一的难题。形成打击工作合力,始终保持对环境污染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对该类违法犯罪严重、多发的区域,集中时间、集中力量,重点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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