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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审结一起因疫情导致合同目的落空引发的合同纠纷案
来源: 开平市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 : 2020-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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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院快速立案并高效审结一起因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合同目的落空而引发的旗袍定做合同纠纷,切实维护疫情影响下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彰显我院对受疫情影响的经营主体的司法关怀。

原告张某的娘家原计划于3月举办村庆活动,并安排村里的妇女统一穿旗袍参加。村组织委托原告张某等人到被告服装行了解旗袍款式和价格等事宜。被告服装行要求原告张某预先支付一定金额才能试穿旗袍,原告张某及同村另一姐妹两人于是通过微信合共转账3100元给被告服装行。后因旗袍的款式、面料、价格差异,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协议。原告要求退回3100元,被告服装行拒绝,纠纷经消委会协调无果。后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疫情防控期间不得开展群体性聚集活动,原告张某娘家的村庆活动被取消,原告张某此次定做旗袍的目的落空,因要求被告还款未果,遂向我院提起诉讼。

案件标的额虽然较小,但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且涉及新冠肺炎疫情的客观因素,我院依法慎重处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就本次定做合同的价款、数量、材料、交付时间等主要内容并未达成一致协议,应视为双方之间的定作合同尚未成立。加之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村庆活动被取消,原告张某定作旗袍的目的已客观上无法实现,原告张某请求被告服装行返还相应的款项,我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在合同缔约过程中,原告张某前后几次接受了被告服装行提供的询价、试穿旗袍等服务,且试穿过程中对旗袍有一定的损耗,因此,本院酌情确定原告应支付800元作为被告服装行支出的成本费用,另经查明原告主张的3100元之中有100元属案外人张某某的,遂判决被告服装行返还2200元给原告。案件宣判后,被告服装行及时履行了判决。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极大地冲击了各类市场经营主体的生产经营效益,在处理涉及疫情期间引发的经济纠纷时,我院依法运用审判权,在客观分析疫情对交易影响的基础上,平衡各方利益,公平、合理地分担损失,努力为市场经济的有序恢复作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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