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我院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紧扣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全力做好审判执行和矛盾化解等法律服务工作,及时化解合同履约、企业债务、劳资关系等纠纷,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有力司法保障。近日,我院调解一起国营企业与民营企业买卖合同纠纷,及时化解了两家企业在履约过程中的矛盾,案件调解成功后,双方继续保持合作关系,实现了共赢与多赢。
履行过程中因货款对账产生纠纷
湖南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下称“湖南公司”)为国营企业,是开平市地方公路管理站一县道改造工程项目的中标单位。自2018年11月起,其因公路改造工程的施工需要而向台山市一家民营企业某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台山公司”)购买混凝土。2019年3月正式签订《建材购销合同》,同年7月双方就1-7月的混凝土销售状况进行核实并签订对账函,明确湖南公司尚欠台山公司货款4617061.7元,需于8月30日前结清。其后,湖南公司认为对账函重复计算税费,并以列明的实付金额、供货数量等内容与事实不符拒不支付剩余货款。台山公司则认为对账无误,要求其按期足额支付。经多次催收无果,台山公司于今年1月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同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了湖南公司的银行账户。
全程推进“调解”僵局在沟通中转机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认真研判案情,认为案件涉及两家企业,当前复工复产争分夺秒,纠纷化解自然也应分秒必争,纠纷不尽快化解,必然会给双方经营带来不利影响,便决定先采用庭前调解的方式,立即联系双方当事人沟通了解,并向业主单位开平市地方公路管理站发函调查核实有关情况,但因双方当事人意见分歧较大,对立情绪逐渐加重,庭前调解不成便如期开庭。尽管庭审中双方争执较大,未能当庭调解,但从各自陈述中可以看到两家企业尚有进一步合作的基础和可能性,且原告台山公司作为民营企业,复工复产急需回笼资金,被告湖南公司虽因疫情影响而导致其多个施工工地停工停产,但作为国有企业实力相对雄厚,案件仍有调解可能。
数次调解“短平快”促成和解
承办法官及时调整方案,汇总双方意见后,确定了新的调解框架再进行磋商,并与被告湖南公司反复进行沟通,引导其从大局和与中小企业长远合作的角度出发,充分考虑民企的实际困难,尽快履行合同义务;同时,希望原告台山公司也能充分考虑当前疫情影响,给予对方一定的宽限期,有利于双方复工复产并最终解纷。最终,在法官主持调解下,经过十几轮“马拉松式”的磋商,双方当事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调解意向,湖南公司在一个月内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向台山公司支付440万货款,台山公司同意在收到首期款300万元即申请解冻湖南公司的账户。调解协议签订后,湖南公司积极筹措资金,并于两日内转账支付首期货款300万元,本院依台山公司的申请立即解除对湖南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让湖南公司可以及时发放工人工资,双方当事人对此结果均十分满意。该案的顺利调解,最大程度地降低了司法诉讼对两家企业的负面影响,实现了原告企业权利保障和两家企业在疫情期间复工复产的“双赢”,取得了极佳的办案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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