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律师取证难问题,近年来,我院持续推进律师调查令的深度应用、规范适用,充分调动律师参与审判工作的积极性,增强当事人的举证能力,保障民事诉讼事实的准确查明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院于2018年7月制定《开平市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和执行程序中施行律师调查令的若干意见》,今年6月发布《关于规范施行律师调查令制度的通知》,为深入推进律师调查令制度提供了规范指引。
律师调查令制度的实施情况:
自2018年7月以来,我院广泛推行律师调查令制度,签发律师调查令265份,其中,2018年签发26份、2019年签发127份,2020年1月至今签发112份,完成调查取证的案件255件,无效调查10件,调查取证成功率达96%。在上述签发的调查令中,在立案后、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申请的有259份,在执行环节提出申请的有6份,且签发对象均为职业律师。
我院签发的律师调查令运用范围涉及较广,从早期主要用于动产及不动产等财产证据的调查,到目前已涵盖银行账号查询、资金来往明细、社保记录、婚姻登记、公安调查笔录、出入境记录、财付通支付记录、微信用户查询等多个领域。该项制度实施两年多以来取得了较好成效,不仅拓宽了律师取证的渠道,保障取证的合法性,更能有效推动案件审理进程,使法官能更加专注于司法裁判的核心法律问题,有助于提升审判的质量和效率,有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
律师调查令制度在推行过程中面临的难题:
一是内容多涉公私财产,调查令权威受质疑。部分律师反馈,个别金融机构、资产管理公司等单位对律师调查令申请事项不予配合,对调查令的权威提出质疑,认为所调查信息涉及个人隐私或触犯保密规则,援引其内部规定予以明确拒绝。如在一宗离婚案件中,律师申请调查令调查当事人在银行的账户信息及账户流水,某银行广州支行以保护客户权益为由,向本院出具不能向持律师令提供任何证据材料的回执。此外,个别受调查人存在回复延迟或材料不齐全的情况,不能及时完整反映被调查事项。
二是个别律师怠于使用,法官审查不够严格。实践中,有个别律师在取得调查令后没有及时展开调查,或因故未使用但并未将情况反馈,此外,部分受调查人以情况需要核实等理由敷衍调查取证,无正当理由拖延,回复时间较长,增加了案件的审理周期,且目前案件审限管理的相关规定并没有明确将律师调查取证期间作为审限扣除的理由,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也削弱了法官使用律师调查令的积极性。另外,律师调查令虽有申请签发程序,但个别法官仅从形式上进行审签,对调查令的适用范围限定不严,且缺乏对调查令使用的后续监督。
三是调查令强制力不足,缺乏监督惩戒机制。律师调查令作为一项由法院签发给律师的法律文书,在运行过程中如不能得到受调查人的配合或被持令律师滥用,无疑会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且损害司法公信力。但根据现有法律法规,目前尚未建立科学的监管机制,未明确规定滥用调查令的救济措施,对受调查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材料的亦未建立惩戒机制。此外,受调查人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材料时,法官一般采取依职权调查的方式解决,而未按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受调查人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影响了调查令的拘束力和权威性。
为此,我院特建议:
一是加强宣传,提高调查令的知悉度和认可度。积极采取新媒体等方式扩展宣传渠道,在全省范围内广泛宣传律师调查令制度,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司法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规定》要求,做好充分说明及解释工作,加深全社会对律师调查令的认识和了解,推动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积极配合,加大协助力度,进一步增强调查令的效用。
二是严格审查,规范调查令的运行流程和管理。认真审查证据的关联性和内容、形式要求,签发的调查令申请事项需与待证事实有关,且应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不应宽泛或含糊不清,避免因不明确或不具体而再次申请;严格审查是否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防止调查令滥用。明确调查令的有效期限及回复期限,建议将律师调查取证期间列入案件可扣除审限的范围。建立调查令管理制度,对律师调查令的签发、使用及调查结果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存档备案,以便实行统一管理,实现律师调查令制度的规范化运作。
三是完善制度,保障调查令的适用及广泛推行。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出台专门性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对调查令的适用范围、申请条件、调查范围、操作流程等作出具体规定,从法律层面赋予律师调查令执行力。同时,强化调查令的权威性和强制力,明晰违反律师调查令制度的法律责任,对被调查单位违反调查令和律师滥用调查令的情形制定相应处罚措施;建立“黑名单”制度,对于律师滥用律师调查令的予以一定范围的惩戒,推动律师调查令制度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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