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未成年人在校受伤事故时有发生,引发社会对未成年人安全保障的关注。未成年人有大量时间是在校园中度过,课堂体育运动或课间玩耍嬉闹是孩子们不可或缺的活动。倘若未成年人在校期间发生意外事件,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近日,开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宗因学生在校意外受伤而引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判决认定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与双方学生监护人各承担相应责任。案件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判决已生效。
基本案情:学生体育课间擅自离开发生意外
2019年9月29日,小海和小洋两人在学校上体育课期间,擅自离开体育课指定场地活动,在场外区域活动期间,小洋不慎将小海绊倒,造成小海左门牙折断约1/2,右上门牙折断少许及1/5处有横裂痕。事后,在双方家长的陪同下,小海到开平某口腔诊所进行医治,完成初步牙齿外观修复。但因原门牙的切割食物功能受损,给小海的日常进食带来极大的不便,两颗门牙还需进行多次后续治疗及修复,经医生诊断,小海年满18周岁后需进行全瓷牙冠修复且至少要做三次,治疗总费用达数万元,医疗费用给小海一家带来一定的经济负担。此后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小海将学校、小洋及其父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赔偿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2.1万元。
法院判决:三方均有责,学校与学生各承担部分责任
本案的焦点是未成年人在校遭遇人身损害,应如何承担责任的认定问题。小洋父母认为,事故发生在体育课期间,学校老师并没有对两名学生的擅自离开及打闹行为进行及时提醒和劝阻,没有尽到其应承担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小海在上体育课期间受到意外伤害,在学校管理的时间和场地范围之内存在安全隐患,老师对小海擅自离开上课场地这一行为也疏于教育和管理,课堂纪律较差,未尽职责范围内的教育和管理未成年学生的义务,故学校应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酌定学校应承担责任比例为60%;小洋和小海在上课期间擅自离开上课场地,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分别承担20%的责任。
法官提醒
本案中,小海和小洋是小学三年级学生,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两人对各自行为的控制能力和后果的认知水平较低,学校未尽到教育和管理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在规定教育机构的承担责任方面,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的损害,做了区分对待。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内遭受损害时,直接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即受害人无须举证证明教育机构有过错。但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损害时,教育机构是否有过错由受害人来加以举证证明,采取的是过错原则的归责原则。
未成年在校学生课间追逐打闹导致人身损害事件时有发生,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为最大限度避免损害的发生,学校应当经常对在校学生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并且有效利用监控等相关设备对发生的意外事件及时发现及制止;同时,学校应进一步规范校园管理,建立完备的校园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另外,家长也应主动配合学校,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看管,在家庭教育中强调安全教育和自我防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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