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说“远亲不如近邻”,但邻里间拌嘴争吵的事也时有发生。小矛盾一旦引发了危险后果,则成了法律问题。近日,开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宗因邻里吵架造成一方猝死的生命权纠纷案件,判决关某夫妇赔付胡某家属三万元。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胡某因建造新房运输建材需取道邻居关某夫妇门前的道路,因担心运输过程中会压坏关某夫妇家门前的道路,为此胡某提前与关某夫妇沟通好,双方达成口头协议,新房完工后如出现道路损害等问题由胡某承担损失并做好修复。2019年4月某日,当运建材的货车经过关某门前的道路时,关某却不予放行要求车辆绕道,胡某便与其产生了言语争执。争吵约十分钟后,胡某妻子循声而来,发现其丈夫身体明显不适,便扶他到自家门口休息,并拨打120将胡某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死因为猝死。事后,胡某家属与关某夫妇曾多次沟通协商,但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最终胡某家属将关某夫妇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费用共计24.7万元。
法院判决
胡某建造房屋的过程中,虽因建材车辆过路问题与被告发生过几次争吵,但期间被告一直给予了必要的通行便利。被告关某虽与原告胡某为同村村民,但对胡某的身体状况并不知情,无法预见胡某会因争吵而诱发猝死。庭审中,胡某妻子也自认胡某于争吵前身体并无重大疾病或明显不适,且其作为原告,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关某存在出尔反尔的不诚信行为,或被告关某在与胡某争执过错中存在辱骂等言语不当行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原告主张被告对胡某的死亡结果有过错,理据不足,法院依法不予支持。但鉴于胡某对自身死亡亦无故意或过失,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法院酌定由被告关某夫妇承担原告胡某家属的部分损失30000元。
法官提醒
自然人之间发生争吵,一方因争吵诱发猝死,若另一方无明显过错的,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邻里间发生争吵在群众日常生活较为常见,处理矛盾时缺乏互谅互让,轻则动口,重则用武。但每个人的年龄、身体状况、承受能力不同,在日常言行中应能秉持自觉、有序、礼让、宽容等良好习俗,在处理生活矛盾时应采取宽容的态度,合理的方式及恰当的言辞表达自己的意见,控制好自己的情绪及言行,耐心沟通,避免悲剧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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