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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平一男子出售银行卡帮助网络犯罪,法院: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有期徒刑六个月
来源: 开平市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 : 2021-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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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付出劳动,只要把银行卡出售,每张能获利一千元。面对这样的诱惑,谢某动了心,向朋友出售自己三张银行卡,成了网络诈骗犯罪分子的帮凶。近日,开平法院审结了这宗刑事案件,被告人谢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20年10月,被告人谢某在其朋友承诺以每张1000元的价格收购银行卡、交易方式明显异常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名下三张银行卡卖给对方,其中一张银行卡被网络诈骗犯罪分子用于支付结算,支付结算犯罪金额为35.79万元。谢某因银行卡被使用过程出现问题而未能获利,2021年3月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因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在本案中,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认为出售银行卡只是赚点钱花,就算被别人用来做违法犯罪的事情也与自己无关,但事实上已经触犯了刑法。在此提醒,当前互联网诈骗频发,市民要对网络诈骗提高警惕,不要将自己的银行卡、支付宝等出售、出租给他人,这些行为可能会为他人实施电信诈骗等犯罪行为提供便利,更会让自身陷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泥潭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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