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开平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许某和黄某利用抖音平台随意发布不实视频,损毁他人名誉,经判决,侵权人承担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抖音发布不实信息,以泄私愤
被告许某和黄某与原告许某兴因竹林砍伐问题产生纠纷。被告许某、黄某为泄愤,在抖音平台上发布“严惩痞霸许某兴···故意破坏生态环境的不法行为”“痞霸许某兴与村个别干部作崇,···严惩村干部渎职、玩忽职守、包庇痞霸许某兴的不法行为”等言论,并提醒媒体予以关注。许某兴发现后要求许某和黄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未果,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侵犯名誉权,应承担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许某与黄某是夫妻关系,与许某兴因竹林砍伐问题发生矛盾。许某预先在其手机自带的“备忘录”软件里编辑书写具有:“严惩痞霸许某兴……故意破坏生态环境的不法行为”“痞霸许某兴与村个别干部作崇,……跪求有关部门严惩村干部渎职、玩忽职守、包庇痞霸许某兴的不法行为”等言论的文章截屏成照片后,通过抖音平台以其注册的账户在主页上发布了该截屏照片,并添加@今日关注及今日头条,重点提醒媒体关注。后许某多个微信好友在抖音平台将该截屏照片通过微信转发给许某。
许某、黄某在抖音平台上发布诋毁许某兴的不实言论,主观具有将案涉视频在互联网上传播、扩散的故意,客观必然导致公众对许某兴产生误解、降低其同事及工作所涉人员对其的社会评价,侵害了许某兴的名誉权,对其精神亦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且案涉视频在抖音平台发布后,许某的微信好友在观看案涉视频后又在微信上截图转发,不排除在朋友圈上再次传播、扩散的可能,在一定范围内对许某兴名誉造成了不良影响,许某、黄某的行为已构成对许某兴名誉权的侵害。故判决,两侵权人应在抖音平台和微信平台上发布道歉声明,向许某兴赔礼道歉,并赔偿许某兴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以及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10800元。
法官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名誉权作为一种民事权益,依法受到保护。行为人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抖音平台是互联网平台的一种社交软件和分享平台,用户应遵守法律法规,发布的应是正面积极、符合公序良俗的内容,不得发布诋毁他人、贬低他人的侮辱性言论,不得借此侵犯他人的名誉权。面对矛盾或纷争时要理性对待,应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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