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动态 > 新闻动态

以案释法 | 残疾妻子被拒绝扶养 法院:夫妻之间有扶养义务
来源: 开平市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 : 2022-05-16
字体: [ 大 ] [ 中 ] [ 小 ]

妻子患病被评定为精神残疾人,无法自食其力,丈夫却遗弃其在农村,与其断绝联系,残疾妻子在生活上无法得到保障的情况下能否要求丈夫给付扶养费?

近日,开平法院审结了一起涉残疾人扶养费纠纷案件,综合原告病情发展、残疾补助和被告身体状况、经济负担以及本地基本生活水平等实际情况,依法判决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支付扶养费给原告,通过公正审判积极回应残疾人司法需求,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8年12月登记结婚,育有两名子女。后因家庭原因导致原告癫痫病发作,在此期间,被告不但没有为其治疗,还携带子女搬到市区居住生活,留下其在农村独自生活,并与其断绝联系。原告父母得知该情况后,将原告接回家中照料,并安排原告接受治疗。2018年5月,原告被评定为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二级。原告认为自己没有劳动能力和经济收入,被告作为丈夫理应照顾和扶养患病残疾妻子,但被告的拒绝扶养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原告在被评定为二级精神残疾至今,无法工作也无收入来源,主要依靠父母照顾生活,被告从未履行夫妻之间相互扶养的法定义务。被告则认为,其自身患有高血压病,尚需独自承担未成年女儿的抚养费及身患重病父亲的医疗费等,生活也困难,坚决不同意支付扶养费。经审理查明,法院认为,被告作为丈夫理应履行夫妻之间相互扶养的法定义务,尽其所能承担起在生活上照顾、经济上帮助、精神上慰籍的责任,考虑原告的病情发展、身体状况、工作能力及被告的身体状况及负担能力,综合原告与被告均为农业家庭户口,根据本地基本生活水平、实际需要、原告残疾补助等因素,依法判决被告在其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支付扶养费给原告。

法院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夫妻扶养义务,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在物质上、生活上、精神上相互帮助、相互照顾、相互扶养的法定义务,以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夫妻作为共同生活的伴侣,在生活上应该相互照料、相互供养,尤其在一方年老、患病、丧失劳动能力或没有固定经济收入的情况下,有扶养能力的配偶,更应主动扶助对方、扶养对方,这不仅是在履行夫妻间法定的相互扶养义务,也是维系婚姻家庭日常生活正常运行的基本要求。


主办:开平市人民法院 网址: www.kpcourt.gov.cn 地址:广东省开平市沿江东路82号开平市人民法院 邮编:529300

粤ICP备19069791号-1号 开平市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建议使用1024×768以上分辨率 IE8.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