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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之名|“失职”父母收到法院发来的《家庭教育令》
来源: 开平市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 : 2022-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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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是未成年人的避风港,家长是未成年人的引路人和第一任老师,家庭教育对于未成年人是否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至关重要。5月19日,开平法院在审理一起盗窃罪刑事案件中,针对涉案未成年人监护人在家庭教育中不到位的情形,发出了首份《家庭教育令》,督促其积极履行家庭教育和监护职责,及时纠正家庭教育上的失职行为。

缺爱留守少年误入歧途

2021年10月24日至31日期间,被告人李某(作案时年满16周岁)伙同他人先后在珠海市、开平市等地实施多起盗窃行为。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决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在审理该起刑事案件过程中,承办法官了解到被告人李某自小由祖父母照管,父母长期外出务工,未能与其保持联系,缺乏对其正确教育和引导,放任其在义务教育阶段辍学和脱离监护独自生活,导致过早步入社会结识闲散人员,以至于受到不良风气的影响从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家庭教育令督促家长履行职责

法院认为,李某、宋某作为被告人李某的监护人,长期疏于家庭教育,未能合理运用亲自养育、加强亲子陪伴等方式方法,关注孩子的生理、心理健康,预防和制止不良行为并及时进行管教,在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上存在较大程度的缺位,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对于二人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不当行为,依法应当予以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以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开平法院依法向被告人李某父母发出《家庭教育令》,责令其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承担对未成年人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监护人均表示,已深刻认识到自己在教育孩子上的失职行为,会积极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给孩子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帮助孩子改过自新。

未成年人保护,从教育家长开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四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

作为父母,不但要履行抚养义务,还要端正家庭观念、注重家庭建设,用正确的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子女养成良好的思想、品行和习惯,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做合格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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