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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带你认识“诈骗罪”,警惕身边的信息网络诈骗
来源: 开平市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 : 2022-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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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你是XXX吗?我是XXX网站的工作人员,你的账号被冻结了,麻烦你往账号XXXXX存入保证金XX元,我稍后按照公司流程帮你解冻,记得按照我的指示进行操作……”

如果你正在接听这样的电话,表明诈骗分子已经盯上你的钱袋子了!诈骗分子通常虚构自己具有某种身份或发布虚假事实,骗取被害人的信任,从而不法占有被害人的财产。

案例1利用虚假网络交易平台进行诈骗

201810月至20195月期间,黄某某等十四人利用互联网实施诈骗,团伙下线成员先登录互联网游戏平台假扮买家求购游戏账号并引导卖家进入由上线成员操纵的虚假游戏账号交易平台进行交易,通过假扮客服以账号冻结、操作失误等为由,要求卖家支付保证金或充值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钱款,先后骗取多名被害人钱款共达28万余元。

经开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等利用电信网络,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财物,均已构成诈骗罪。结合个人骗取钱款数额及在犯罪团伙中的作用,依法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至有期徒刑一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案例2利用微信发布虚假信息进行诈骗

202029,被告人林某利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民众对口罩的迫切需求的心理,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的售卖口罩信息,骗取余某信任帮其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售卖罩信息招揽客源。余某将收取的三十多名被害人合计21万多元口罩款转账给被告人林某。被告人林某收款后用于网络赌博挥霍及日常生活开销,至同月15日被民警抓获。

经开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法官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此特别提醒,要提高对不法分子作案手法的防范能力,并提醒家人亲友提高警惕。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交易时选择有资质及具备钱款担保功能的交易平台,在对方提出到不明第三方平台或直接使用微信进行商品交易时,必须慎重考虑,避免落入电信诈骗的圈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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