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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带你认识“帮信罪”,警惕成为信息网络犯罪的“帮凶”
来源: 开平市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 : 2022-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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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当个人为了牟利,非法将自己的银行卡信息、微信号、手机卡等提供他人使用时,可能成为电信诈骗等信息网络 犯罪的帮凶,涉嫌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案例1:出租银行卡牟利

20209,被告人周某获悉他人欲租用银行卡,出租银行卡除每天可获取固定收入外,还能按比例额外获取所出租银行卡的转入金额分成。为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周某先后伙同黄某、陈某到外地出租银行卡,把持有的银行卡、U盾、密码交于他人,并配合进行人脸识别,经统计,转入被告人周某等人名下银行卡的收取网络支付诈骗款在25万元至53万元不等,获利1800元至4800元不等。

经开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等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结算金额超人民20万元属于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综合各人的犯罪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周某等人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至3500元不等。

案例2:收购、转卖银行卡牟利

202010月,被告人郑某承诺以每张1000元的价格向他人收购银行卡再转卖牟利。经统计,涉案银行卡被网络诈骗分子用于接收诈骗赃款共计35万余元。

经开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收购并转卖银行卡,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诈骗提供结算帮助,结算金额超20万元,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郑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身罪行,依法判处郑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官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近年来,网络电信诈骗案件呈高发态势群众遭受电信诈骗后,往往损失惨重。电信诈骗的涉案钱款很难追回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帮信犯罪的存在和高发。大量实名不实人的银行卡、电话卡被犯罪份子购买后用于实施电信诈骗,诈骗金额又经多种结算工具进行流转,给打击犯罪带来很大的难度。在此提醒,自己的卡要自己保管,无论是买卖还是租借都是违法犯罪行为,切莫贪图小利而把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等出借、出售给他人,更不要成诈骗团伙提取诈骗款的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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