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之下,社会大众对口罩的需求量日益增大,对生产口罩的中小微企业来说,这既是履行社会主体责任的机会,也是企业经营发展的机遇。近日,开平法院审结了一起涉中小微企业被拖欠口罩货款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依法认定代理人的代理效力及口头协议的法律效力,有效维护了中小微企业的合法权益,以公正司法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原告开平某服装配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某医疗器械科技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了由原告加工杯型口罩50万个,被告按原告每天的实际出货数量于次日结付货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进行生产,并多次送货至被告或第三人郭某指定的地点。其后,第三人郭某继续代表被告与原告达成增加口罩订单数量的口头约定,原告按增加的订单数量继续进行生产,上述货物均由被告相关工作人员接收。2020年11月,原告向被告发出《会计记账通知函》,载明被告尚欠原告货款共计490万余元,经多次催收被告仍不支付。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公司抗辩其与第三人郭某存在合作关系并否定其与原告之间就增加货物订单数量部分成立合同关系,拒绝对原告主张的欠款数额进行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公司与第三人郭某是否存在合作关系属其内部关系及内部责任分担问题,不足以对抗原告提出的债权主张。另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第三人郭某继续代表被告与原告沟通在原购销合同基础上增加货物订单数量,虽未另行订立书面补充协议或合同,但原告亦已按照该口头协议生产口罩和供货,被告工作人员在验货、收货后也支付了部分货款,故第三人以被告公司名义与原告达成的口罩加单的口头协议有效,应受到法律保护。因此,被告在原告供货后未能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货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90万余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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