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相恋期间相互转账是常有之事,但当双方分手后,很多情侣“因爱生债”,要求对方返还恋爱期间的支出费用。那么,哪些可以返还,哪些又不能返还,你知道吗?近日,开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宗情侣因分手后“情债”转化为“钱债”的保管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部分款项以及孳息。
案情回顾:恋爱期间多次转账款项
原告甲经人介绍认识了被告乙,随后双方于2021年5月开始交往。恋爱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转账款项用于消费支出,并出于对被告的信任,将部分生意款项交由被告代为保管,用于日后购房用。原告表示,自2021年5月至2021年8月期间,其交由被告保管的款项共计6万余元。后因生意周转问题以及情侣关系破裂,原告要求被告归还代为保管的款项。随后,被告通过微信向原告转账返还2万余元,其他款项被告认为不属于保管款项不予返还。经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剩下的3万余元及利息。
法院审理:表达心意的支付行为属于赠与
经查明,原告在与被告恋爱期间,多次在情人节、端午节、七夕节等特定节日向被告进行带有恋爱象征意义的转账。同时,原告自愿向被告转账款项用于购买食品、玩具、交房租、喝茶、吃饭等表示心意的小额日常生活消费支出,且在转账、微信红包或聊天记录作出相应备注。上述款项合计8298元,均为原告基于表达爱意和感情联络而自愿支付给被告,应为赠与的款项。因赠与给被告的款项已实际转移给被告,且不符合法定可撤销的情况,该款项应不予返还。此外,剩余的款项4万余元属于被告代为保管的款项,扣除被告已返还的2万余元,被告应向原告返还剩余的保管款项2万余元。因本案原被告双方没有约定保管期限,原告随时可以请求被告返还款项。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应返还2万余元及利息给原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第八百九十九条:“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法官提醒
恋爱期间,恋人之间互相转款、发送红包的情形十分常见。但对于钱款性质,一般既无书面的凭证也没有相应的明示说明,一旦恋爱关系破裂,要视具体情况才能认定另一方有无返还的义务。而“520”“521”“1314”等具有明显表达爱慕之意的特殊金额,具有滋润爱情的美好作用,一般被认定为恋爱期间向对方作出的赠与。另外,如明确恋爱期间的转账属借款,鉴于其关系的特殊性,在互相转款时要有明确的转款附言,并在微信、短信聊天中对转账性质予以确认。故特别提醒大家,恋爱期间的财物往来除了能够增进双方感情,也可能引发分手后的不必要纠纷,法律保障合理限度内赠与支出,但对于超出范围的给予应当谨慎,恋爱虽“甜 ”, 赠与需“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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