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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少年的你”,为他人提供担保是否担责?
来源: 开平市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 : 2022-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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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心智发育不成熟、社会认知不足,实施了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效力如何?近日,开平法院审结了一起由未成年人作担保的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依法判决认定未经监护人同意或追认的担保行为无效,并依据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案情回顾

202011月,被告余某和谭某(案发时年满十六周岁、无驾驶证)到原告某租车店处租赁一辆小型汽车。被告余某与原告某租车店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约定了租赁期限、租车金额、事故处理、担保责任等内容,被告谭某在该合同中的担保人一栏签字确认。后余某在开平市某公交车站路段将涉案车辆交给谭某驾驶。当天凌晨4时,谭某因操作不当导致涉案车辆连环碰撞停放在路边的轿车,造成五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余某顶替谭某冒充肇事驾驶员接受交警调查,后被交警部门侦查查实,并认定谭某、余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某租车店认为余某承租涉案车辆至车辆维修完毕期间,造成车辆长时间停用,余某和担保人谭某应连带支付此期间的租车费用20000多元。谭某及其监护人则认为原告某租车店明知谭某签订合同时未年满十八周岁,且未经监护人同意和追认的情况下,其担保行为无效,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谭某作为担保人在签订涉案合同时年满十六周岁,但不满十八周岁,其未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不能视其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中,涉案的汽车租赁合同条文较多,且存在折旧费”“违约金”“连带担保等较多的专业性法律术语,谭某在签订该合同时未必能理解合同条文和专业名词的意思和内涵,故谭某作为担保人在该合同签名确认的担保行为不能视为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同时,谭某的法定代理人未曾同意谭某实施该担保行为,且对该担保行为不予追认,故谭某的担保行为无效。由于原被告双方对担保行为无效均有过错,因此,本院依法判决被告余某支付租赁费20000余元给原告某租车店,若被告余某未能清偿全部债务,被告谭某应对被告余某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向原告某租车店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谭某的监护人对谭某本人财产赔偿不足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但实施其他民事法律行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后方可有效。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形确定担保人的赔偿责任:(一)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二)担保人有过错而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三)债权人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谭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其签订具有较多专业法律术语的担保合同的行为,已然超出其年龄、智力所承受的范围,其法定代理人对该行为不予追认的情形下,其签订的担保合同无效,应依据过错承担赔偿责任。法官提醒,未成年人对提供担保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风险缺乏认知,作为监护人,应当履行好监护职责,加强对孩子的日常关注和监管教育,引导其正确认识及分辨自身行为,提高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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