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新能源汽车成为市民购车的热门选择,但充电问题仍是困扰不少车主的难题。究竟业主在小区内的产权车位上能否安装充电桩?物管企业或业委会是否有权拒绝配合或限制安装?近日,我院审理了一起因充电桩安装问题引发的物权保护纠纷,依法判决业委会协助出具同意在自有车位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证明材料给原告梁某。
案情回顾
2021年3月,原告梁某购买了一辆新能源汽车,根据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申请安装流程要求,在自家车位上安装家用充电桩,需要由梁某居住小区的被告开平市某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盖章出具相关安装同意书,但因梁某一直未取得业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导致无法顺利安装充电桩。业委会认为涉案小区设施较为老旧,与充电桩安装无合适配套,电动车及其充电过程具有一定安全隐患,加上大部分业主投票表决不同意在地下车库安装充电桩,故业委会拒绝配合梁某的安装请求。梁某则认为其对车位享有合法产权,业委会应配合其办理充电桩的相关安装手续。
法院审理
经法院审理认为,新能源汽车有节约燃油能源、减少废气排放的特点,其应用实际对环境保护有积极作用,新能源汽车及其配套安装使用的充电桩设施,符合国家倡导的绿色环保原则,业委会应予以支持配合。首先,梁某车位属其专有物权,并不属于小区业主共有物权,不属于业主共同决定的重大事项。梁某作为车位产权人,依法享有使用、处分等权利,且其安装自用充电桩设施是实现便利使用新能源汽车目的的关键方式,具有必要性,其有权申请在该车位安装充电桩。其次,结合法院的现场勘查及向供电部门的调查情况,是否具备及符合用电安装条件,应由供电部门会同业主或其委托的新能源汽车企业、小区物业管理企业共同到现场对用电标准及施工可行性进行勘查,并以此勘查结果为准,业委会不能仅凭主观臆断安装充电桩就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再次,业委会作为小区的自治管理组织,应在职责范围内对梁某申请的充电桩建设、使用提供必要协助和实施监督管理,以促使充电桩设施达到安全建设和安全使用的目的,而梁某作为申请人,在自有固定车位安装及使用充电桩的过程中,亦必须履行谨慎注意和安全管理维护义务,以切实保障小区其他业主的生命及财产安全。因此,一审判决被告业委会应协助出具同意在自有车位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证明材料给原告梁某。被告业委会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案件经二审维持原判,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是绿色原则由“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从具体实践上升到法律层面的一种体现,也意味着民事主体应从全局角度出发实施符合绿色环保原则的民事活动。新能源汽车的普及使用,体现了社会大众对绿色生活理念的转变,对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践行,在国家大力支持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小区物管企业或业委会应为广大居民积极践行绿色低碳生活营造良好顺畅的客观条件和更为便利的服务,对符合安装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充电桩予以支持和配合。另外,小区物管企业或业委会应在其管理职责范围内加强安全管理,充电桩所有人、使用人也应当正确正当使用充电桩,落实管理、维护等责任,确保新能源汽车的使用既环保又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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