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也去菜市场吗?我顺路,搭你过去吧!”
“好的,谢谢呀!”
现实生活中,邻居朋友间经常顺道带一程,但若路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该如何划定责任?“好意同乘”又能否成为减责事由呢?近日,开平法院审理了一宗涉“好意同乘”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依法认定“好意同乘”不能作为存在重大过失的驾驶人的减责事由,一审判决驾驶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被告梁某不服提起上诉,案件经江门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案情回顾
梁某出于好意多次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无偿搭载胡某出入,在“搭便车”期间,2021年3月20日晚,梁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违规借道横过道路,与冯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梁某、胡某倒地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梁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违规行驶,应承担主要责任,冯某承担次要责任,胡某不承担责任。胡某因伤住院治疗后,各方就赔偿事宜协商不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梁某、冯某及某保险公司赔偿损失20余万元。
法院审理
庭审中,被告梁某辩称其基于善意互助及友情帮助而让原告胡某免费搭乘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纯属意外,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开平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基于方便出行的目的,无偿搭乘梁某的非营运机动车,双方行为具有“好意同乘”的无偿性、非拘束性、合意性等特征,属于“好意同乘”关系,在驾驶人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好意同乘”理应成为减轻其赔偿责任的事由。但本案中,梁某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且违反禁止标线指示通行,借道横过道路未按规定让行,经交警部门认定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对事故发生具有重大过失,不符合“好意同乘”应减轻责任的情形,最终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12.9万元、梁某赔偿9.4万元给原告胡某。
法官说法
“好意同乘”是指经驾驶人同意或受驾驶人邀请“搭顺风车”“搭便车”而形成的互帮互助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好意施惠、助人为乐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的规定,善意搭载的好意驾驶人在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应当减轻其对无偿搭乘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但如驾驶人的行为具有侵权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即使构成“好意同乘”,驾驶人也不能因此减轻赔偿责任。故在此提醒,好意驾驶人要始终将交通安全放在首位,明确法律边界,遵守交通规则,小心谨慎,保障安全驾驶,而作为搭乘人来说,应对搭乘风险有足够认知,一旦接受搭乘,在车辆行驶中自身的安全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驾驶员的驾驶水平,故对其驾龄、驾驶能力等应有一定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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