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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版《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来源: 开平市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 : 2023-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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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东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也是继2013年之后,《条例》10年来首次全面修订。新修订的《条例》将于2023101日起生效施行。

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条例》第一章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具体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其他负责人、相关人员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移安全生产责任。”

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条例》第二章第三十二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企业内网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条例》第四章第五十四第四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按照国家规定报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附件: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23年7月修订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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