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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平市人民法院致离任人员的一封信
来源: 开平市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 : 2021-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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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位老领导、老同事,离任、离职人员:

你们好!感谢你们曾经用火热的青春和年华为开平市人民法院作出自己的贡献,更感谢你们如今对我院工作的继续关注和支持。我院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持续推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走深走实。当前,我院队伍教育整顿正处于查纠整改环节,为深入推进教育整顿查纠整改工作,实现自查自纠全覆盖,全面整治顽瘴痼疾,清除害群之马,特向我院离任人员提出倡议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严格自我约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公职人员辞去公职规定》《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中有关法院离任人员从业限制的相关规定,深入开展自查自纠,主动报告自查自纠和了解到的问题线索。

二、加强纪律学习,厘清权责边界。认真学习中央教育整顿部署要求,特别是要认真学习、严格遵守防止干预过问司法活动“三个规定”,做到不利用原工作关系和职务影响,插手、干预案件办理,不接受熟人、亲友、同学、战友等各方面请托打探案情、转递涉案材料;不打听和泄露审判机关办案工作秘密;不利用曾经在法院工作的资源,为亲友等经营的律师事务所及评估、拍卖、鉴定等中介机构牵线搭桥,扰乱法律服务市场竞争环境;不充当诉讼掮客,不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等请托,违规干预过问案件。切实以实际行动维护司法形象,防范司法腐败。

三、立足自身实际,积极宣传监督。积极参与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宣传,讲好法院故事、传播法院声音、展现法院队伍新形象,围绕法院司法办案、队伍建设、司法为民、法治宣传等方面的突出问题讲真话、道实情、建良言,争当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宣传者和监督者。

我们坚信,在党的领导下,在社会各界及各位离任人员的理解、支持、帮助和监督下,开平市人民法院一定能够以刀刃向内的态势,坚决开展自我革命,切实做到在查纠整改环节清除害群之马、整治顽瘴痼疾,以法院队伍的崭新面貌迎接建党一百周年。

附:有关法院离任人员从业限制的相关规定

开平市人民法院

202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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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离任人员从业限制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201812月修订)

第一百零七条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201910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20179月修订)

第四十一条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

20201218日中组部发布)

第十六条公务员辞去公职的,原系领导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离职3年内,不得接受原任职务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中介机构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的聘用,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其他公务员在离职2年内,不得接受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中介机构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的聘用,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前款所称原任职务,是指公务员辞去公职前3年内担任过的领导职务;原工作业务,是指公务员辞去公职前3年内从事过的工作业务。

第十七条公务员辞去公职后,在从业限制期限内,应当于每年年底前向原所在机关报告从业情况。原所在机关应当同时对其从业情况进行了解和核实,对是否违反从业限制规定作出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112号)

第八条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本条所规定的原任职法院,包括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曾任职的所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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