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26年2月5日作出(2026)粤0783刑初5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罪犯方碧云(女,1991年11月11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汉族)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罪犯方碧云以其尚在哺乳期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经审查后已依法受理。现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公示时间为3日(2026年3月2日至2025年3月5日)。公示期间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如认为公示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或违反法律规定,可于公示期内向本院举报投诉,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2026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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