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方碧云,女,1991年11月11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开平市。因本案于2025年4月3日被开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8日被开平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6年1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保证人麦某某。
本院已于2026年2月5日作出(2026)粤0783刑初5号刑事判决书,以诈骗罪判处方碧云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后,方碧云以正在哺乳自己婴儿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方碧云于2025年9月22日自然分娩一足月活女婴,现处于哺乳期,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罪犯方碧云现居住地为广东省开平市长沙街道,其保证人与其同住于该区,有较稳定工作与收入来源,且愿承担保证人责任,在该区入矫有利于方碧云接受矫正、更好地融入社会,因此本院决定广东省开平市为罪犯方碧云的社区矫正执行地。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款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将罪犯方碧云暂予监外执行。
二○二六年五月十一日
主办:开平市人民法院 网址: www.kpcourt.gov.cn 地址:广东省开平市沿江东路82号开平市人民法院 邮编:529300
粤ICP备19069791号-1号 开平市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建议使用1024×768以上分辨率 IE8.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