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26年4月29日作出(2026)粤0783刑初149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罪犯吴健辉(男,1986年6月7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汉族)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罪犯吴健辉以其患有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经审查后已依法受理。现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公示时间为3日(2026年6月2日至2026年6月5日)。公示期间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如认为公示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或违反法律规定,可于公示期内向本院举报投诉,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2026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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