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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强人大监督法院工作的几点意见
来源: 开平市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 : 2010-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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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法作为开展人大工作的一部重要法律,引起了社会各界的热议和好评,进一步明确了人大监督在国家监督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加大了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力,增强人大的监督权威是这部法律实施的应有之义。如何实现宪法和法律赋予国家权力机关的这项重要职权,运用好这部法律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切实解决好司法不公、腐败等社会热点问题,太多需要解决的问题赋予了这部年轻的法律,这其中也有作为一名政法干警的责任,希望这部法律能够给我们扑面而来的改革气息。为此,笔者从人大常委会监督的现状、法院司法与人大监督的关系和当前法院面对的热点问题分析,谈谈自己对人大监督工作的一些意见。

一、加强人大常委会的人才建设,切实提高监督能力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人大对法院进行监督是宪法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是很重要的监督。作为人大常委会,它对法院所进行的监督主要是工作监督关系。但是,法院的审判活动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职业性,而人大的监督通常以法院的整体社会形象以及法官的行为规范为重心,关注的始终是司法廉洁程度与人民的满意度问题,即使一个很公正的判决没有满足大众的意愿,也可能导致群众的涉法上访,藉以寻求人大方面得到解决。然而,通过人大的监督来解决问题是有限的,只有少数案件的处理得到当事人的肯定,这种解决方式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同时囿于人大人员素质的局限,自身的工作机构,加上兼职代表或兼职委员,专业涵盖范围可能无所不包,但面对司法审判工作,可能少有代表或委员从事过。正所谓“外行人管内行人”说法,隔行如隔山,人大对很多疑难案件的看法犹如雾里看花,一头雾水是再正常不过的事了。这样一个人大结构,谈加强对法院的司法监督无异于缘木求鱼。

为此,要加强人大对法院的监督,当务之急是争取人才。在一切因素中,人才是关键因素。只有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具备良好的素质,具体工作监督时才能避免“心有余而力不足”的局面,监督才敢理直气壮,才能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因此,在考察、酝酿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候选人时,除提高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议事能力,通过选任、调任和挂职等措施着力培养具有丰富的法院工作经验的行家里手或法律专业人才来监督司法工作,同时落实县级市常委会个别关键委员的任职回避制度,破除与本地法院的千丝万缕关系,力戒“干打雷不下雨” 和“雨过地皮湿”的官僚作风,创造性地开展监督工作,敢于监督、善于碰硬,真枪实弹,刺刀见红,彻底清除影响司法工作的各种障碍,真正树立起人大的监督权威。

二、正确行使监督权,确保审判权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我国不是实行“三权分立”而是实行“议行合一”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国家,国家机关之间不是权力分立的关系,而是国家职能分工的关系。在我国现行政治体制下,审判机关受权力机关领导,受它监督。但是在过去,对审判工作的监督过程中,地方人大对具体案件做出直接具体的处理决定,对终审案件提出具体的建议和要求,对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对生效判决要求暂缓执行,要求法院对具体案件进行再审等等。这种“个案监督”的做法就混淆了监督权与审判权的界限,实际是用监督权代替审判权,“让人感到,在国家司法机关之上又建立了一个更高的司法机关”。虽然,这种“个案监督”方式在监督法中没有得到体现,但是面对错综复杂的地方利益面前,来自人大的权威监督随时有可能被滥用,过去的工作方式随时可能会成为潜规则,心照不宣要求法院该如何处理。否则,人大将有可能“灵活”运用对法院的人事任免权、质询、检查、专项工作报告、组成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的权力加强对法院进行监督,增加法院的“麻烦”来使法院接受其有力的“监督”,以代表人民监督为名来损害法院的审判权威。

因此,人大监督与司法公正的矛盾,主要是如何处理监督与审判独立的问题。只有严格区分监督权与审判权,杜绝动摇由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这一基本原则,从过去对司法进行“实体”监督为主转移到以监督司法过程的正当程序性为主,将监督重点放在对法院审判活动中是否遵循法定程序的监督,对涉及司法审判人员违法犯罪行为的案件进行监督,对人民法院能否排除干扰、坚持独立行使审判权进行监督。

人大的监督权限,简而言之,就是不直接处理或直接办案,不侵入到司法权运作的核心内容即案件的审判之中去,即尽职不越位、决定不处理、监督不代办。

三、把握审判权的特殊性,财政倾斜支持法院工作

国家权力机关对审判机关实施监督,就是促使司法机关严格依法办案,按照公平、正义的法律原则行使司法权,规范司法行为,防止司法权的滥用,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国家权力机关对审判机关实施监督,同时就是对法院工作的支持,因为法院执行人大制定的法律和作出的重大决定,目标和任务是共同的,国家权力机关应该支持法院依法行使职权,更好地服务国家的方针政策。在具体的工作监督中,在监督法规定的听取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监督方式中,如何充分运用好、提高监督实效以及加强支持法院工作,来突破法院审判工作的发展面临困难和瓶颈,是我们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竭力破解的。

在我看来,针对法院的工作实施经常性监督中,不可能事无巨细、面面俱到,否则只能是蜻蜓点水,徒有形式。人大常委会要抓住审判工作中影响司法公正的倾向性、普遍性的重大问题进行监督,剖析问题的根源,切实采取有力的监督和支持措施,促进司法公正。当前社会广泛关注的司法不公问题,特别在基层法院更为突出,这其中是一个系统性问题,包括法官道德低、能力素质不高、收入与工作压力不成正比、缺乏有效的监管和当前社会的整体风气等等,我想人大在处理司法腐败问题的过程中,往往寄希望于召开整改会议和以政治上的高压态势等以思想政治教育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在短期上队伍确实不出问题,法官们采取明哲保身处世哲学来约束自身行为。但是,法官的能力素质低、收入低和职业荣誉感低以及辞职现象,并没有得到任何改善,虽然腐败问题减少了,但工作积极性不高已成为法院工作健康发展的突出问题,正所谓“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没有法官的及时处理案件,公正的胜诉结果因为时间的流逝显得不再重要了。加之新的诉讼收费办法出台,大幅度降低了收费标准,但是法院的经费来源采取“以收定支”的政策没有及时改变,法院的可支配收入减少了大半,办案经费自然也就捉襟见肘了,只能“乞求”政府的部分拨款救济,审判机关在艰难的困境中生存,法官的积极性会有多高可想而知,司法廉洁、公正就像一根脆弱而又绷紧的炫。因此,人大作为权力机关,应该考虑对法院的经费作出制度性安排,切实解决办案经费的紧张状况,适当提高法官的收入,缓解与审判压力大和责任的矛盾,“让你们养尊处优仍搞腐败、司法不公,那就别怪我对你不客气了”,从而在使用各种监督手段中,严肃处理众多产生在审判机关中存在的问题,于情于理自然会令法院自己心服口服、心无怨言,大力提升监督实效和监督权威。

四、以人为本,关注当年案件热点,监督司法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能力

听取和审议法院的专项工作报告是人大监督的主要形式,有利于加强人大监督的力度,置于自己的经常性监督之下,有利于提高监督实效,对法院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地实施监督,提出更具针对性的意见、建议和解决措施,一抓到底,不抓成效不罢休,切实督促和支持法院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在开平市,法院案件审理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主要有:

(一)、不良贷款的金融纠纷案件剧增。农村信用合作社即将进行体制改革,近两年来加大了不良贷款的诉讼处理力度。该社的贷款服务对象主要是农村,改革开放以来的累积的数千件逾期未还贷款集中通过诉讼方式追收。根据省政府的文件精神,这类案件不收取诉讼费,待执行到位后收取,给我院带来经费紧张和司法资源的巨大消耗,譬如赤水法庭今年就要受理400件左右,四名干警要承受巨大的办案压力。同时又存在被告当事人难找或甚出国、死亡等,参加出庭的更是少数,导致对借款事实难以查清,不利于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以及在执行程序中“执行难”问题突出,本身农村经济状况恶化,产生与构建和谐新农村之间的矛盾。

(二)、农村离婚案件剧增。随着社会思想观念的开放,自由结婚和离婚已成为社会的潮流。由于家庭经济恶化、赌博、吸毒、涉外婚姻、外来媳妇等因素,导致夫妻关系危机,离婚出现“井喷”,个别地方出现夫妻排长队办理离婚手续的现象,离婚成为解决夫妻问题的主要方式。例如,07年赤水法庭受理81起离婚案件,接近受理案件总数的三分之一,有的结婚只有一个星期就离婚,有的50多岁了还离婚,不少双方“后援”亲属在开庭时大吵大闹,甚至动手动刀,法官稍有不慎将酿成血案的危险。这反应了农村地区夫妻关系的脆弱,白头偕老的传统婚姻观念受到严峻挑战,如不针对这种情况作出及时针对性的回应,乡风文明更无从说起,精神文明之花难以在农村盛开,新农村建设即使有了整齐美观的村容、先进的生活设施,与一个个支离破碎的家庭显得格格不入,没有家庭的和谐,构建农村的和谐稳定犹如画饼充饥。在这类案件中,人大、法院、政府都有大量的工作要做,关键是人大发挥监督“一府两院”的作用,积极协调、形成一套化解农村家庭矛盾的调解与教育的长效机制。

(三)、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易引发社会不稳定。近年来,这三类案件占总受理案件数逐年增加,由于案件当事人不少是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具有涉案人数众多、文化程度低、社情民意复杂和缺乏法律观念以及情绪易偏激、矛盾易激化的特点,处理结果往往会波及众多家庭的社会生活。司法关注民生,人大监督有应该关注弱势群体,积极与法院沟通,协助法院建立生活救助制度,切实缓解当事人因被告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影响到正常的生活,提供一定执行救助基金,让当事人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发挥司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应有作用。

(四)、“执行难”长期备受关注。“执行难,难于上青天”,老百姓有理赢了官司,却得不到执行,无不以法律白条评价那些得不到及时执行的法院。造成执行难困境的原因有很多,非法院一家能独立解决是事,需要人大积极参与,构建执行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各部门协助法院执行的力度,形成全社会的合力“围剿”赖债者,倡导诚实信用的良好社会风尚。如何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实现以公开、公正为主题的阳光执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司法权威,也是人大一直对法院监督的重点,将来只能加强,不能放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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