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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动司法,更好的服务“迎法下乡”
来源: 开平市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 : 2010-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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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2010年举办的广东省六五普法理论与实践研究征文优秀奖

能动司法,更好的服务“迎法下乡”[1]

大半个世纪以前,费孝通所著的《乡土中国》轰动中外,作者用通俗、简洁的语言对中国的基层社会的主要特征进行了理论上的概述和分析,较为全面的展现了中国基层社会的面貌,成为了不朽篇章。那个时代的农民是抗拒送法下乡的,几千年的礼治和长老传统在维持着村庄的秩序,《乡土中国》中最为经典的语句为“简单的把现代的司法制度推行下乡,结果是法治秩序的好处未得,而破坏礼治秩序的弊病却已先发生了。”六十年白云苍狗,曾经的乡土社会在市场经济的影响下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农民获得了经济自主、乡村选举、进城劳动等现代权利,从昔日的抗拒送法下乡,到今日已转变为主动的“迎法下乡”,如何应对新时期的这种由过去的“灌输式”到今天“需求式”的转变,坚持人民性,增强能动性,更好地为群众服务成为当今司法部门的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中国有着9亿的农村人口,笔者主要以农村基层为切入点,略抒一己之见。

一、    村庄普法的现状

广大的农村基层,曾被指为生产力低下的熟人社会,现在已经逐渐陌生化、

现代化和理性化,在市场化浪潮的冲击下,人口的流动,现代交通、传媒、教育的发展,村民的家庭结构、价值观都正在发生巨大的变化。与费孝通笔下的乡土中国:“乡土社会是富于地方性的,在地方性的限制下成了生于斯、死于斯的社会,这是一个‘熟悉’的社会,没有陌生人的社会”[2]已经不复存在,现在的农民有了更多融入城市生活的机会,通过外出劳务以及发达的传媒把自己的生活与外部联系了起来,融合着外面斑斓多彩的世界。大部分的老百姓不再是法盲,他们对现代的法律有一定的了解,也会运用法律知识来思考,现代性的价值理念、国家的法律政策影响着老百姓的思维,产生了前所未有的观念冲击。“拳头硬不如法律硬”,“打多少钱的架就要赔偿多少钱”,“生男生女都一样”,“生两个儿子哭一场”……老百姓更加关注生活的质量,而不再在意能否传宗接代,“理性化的农民正在和理性的现代国家日益亲和,乡村社会内生出了对国家法律及其所代表的国家权力的迫切需求。”[3]

曾听到村庄里的农民形象地说过,法律和犯罪活动就像是猫和老鼠的关系,如果村民们可以经常看到民警巡逻,司法下乡,他们的安全感会加强,而那些有犯罪意念的人也会有心理压力,他们犯罪的苗头会压制。这种防患于未然的工作能起到监控和威慑的作用,将犯罪行为消除在萌芽状态,并且防止黑恶势力的横行,国家法律的进入使村庄的秩序得到维持。因此,老百姓是希望国家法律这只威武的猫能常来乡下看看的,这也充分说明,法治的纵深发展除了保证国家权力的运作,也有着现代民众的意愿。

二、    多措并举,开拓多种形式的普法活动

当文字早已下乡,法律的下乡也就顺利得多了。农村背景下的农民,文化程度和经济状况已经有较大的改善,权利意识开始萌芽,经济生产、道德观念、文化价值发生了变化,老百姓希望有更多的渠道了解国家政策和法律知识,也对法律知识的传授有了更高的要求。在普法方面,笔者认为应重点从以下两个方面做好工作。

一是注重普法讲师团队伍的建设,做好地方人才的筛选工作。普法队伍的重要力量之一——讲师团除了精通法律,也应注意到随着精神文明的推动,老百姓需要更多的人文关怀、现实关怀,因此,除了注重法律条文的内涵,还应结合地方文化进行更好的诠释。多了解地方的经济、文化、传统,能够懂方言,懂风俗,懂人情,相对自如的穿梭于他们的意识当中,并以他对乡土社会的谙熟来作好法律的解释,充分的利用好地方性的知识和智慧。据说“福州师范大学法学院现在已经开始注重对本土法律人才的培养和教育,在学生读书和实习的时候就已经开始传授方言,风俗等地方性知识,力求与这个区域的真实法律需求和谐融合在一起”。[4] 因此,重视本土法律人才的培养,是新时期普法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是进行形式多样的普法宣传活动。其中最为有效的应属媒体的法制宣传效果,如今每家每户都有电视,报纸的订阅也很普遍,通过电视、电台栏目说法,开辟报刊专栏解答法律问题,效果是非常明显的,我国中央一台的《今日说法》每天的收看人数就达到两千万人次!这说明好的媒体节目能起到最好的普法效果。其次就是举办各种法律咨询活动,以“法律进企业,法律进乡村”、“关爱外来务工人员,我们真诚相助”、“反对家庭暴力,勿忘收集证据”等为主题现场进行宣传活动,受理法律援助,授发放有关资料等。再次就是可以将农村中突出的婚姻家庭、刑事犯罪等热点问题编成小品或相声进行表演活动,以村民们喜闻乐见的形式在广大的乡村中进行宣传,务求做到形式多样化,群众多受益。

三、加强能动性,让非诉调解有效地化解农村内部矛盾

诉讼调解,素有“东方经验”的美称,以调解为核心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ADR)司法改革运动,也已得到世界的认同。现在我国范围内都已经在基层司法所设立了人民调解室,但在具体实践中仍有需要改进的地方。

首先,加强能动性,将调解工作扩大到预防和回访阶段。农村民事纠纷往往发生在同乡,邻居之间,这种矛盾可以通过法制宣传,主持人调和进行化解,人民调解员应多到基层调研,在了解到村民之间有纠纷时,可以以上门串门,拉家常的形式进行家访,尽量将矛盾消除在萌芽阶段,也就是将调解工作扩大到预防阶段。在调解个案时,要善于抓住当事人的内心处理矛盾,除了运用法、理、情进行调解,还应做好回访工作,将调解延伸到纠纷的各个阶段。

其次,笔者认为应确立“以法律为主,适当考虑习俗”作为调解的宗旨。习俗中包含了人情、事理,有些不一定与国家法冲突,只要是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应给予适当的倾斜,以维护社会的伦理道德。法理融合人情,这是中国几千年的思想文化的优良传统积淀。调解的过程也是向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过程,可以使群众受到良好的法律政策教育,提高法制观念,使他们了解到什么是法律所允许的,什么是法律所禁止的,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愿,有利于增强人民内部团结,维护社会安定。

再次是要注重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水平与法学素质,实现司法人员的职业化。建立一支职业化的司法人员队伍,有利于培养他们在工作中有一种亲和的、以理服人的真挚感情和工作精神。现实中调解人员工资福利待遇不高,办公条件差,难以吸引优秀人才参与到该项工作中来,也难以提高他们工作的积极性。调解是一门艺术,这种法律的艺术关键在于人员素质的培养,其次也应重视调解的环境,比如在调解室内摆放鲜花,在墙上挂上“以和为贵”“握手言和”等书法作品,营造一种轻松、温馨的环境,也有利于促进和解的进行。我国四川省构建的“大调解”格局就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以非诉调解为有效手段,“大调解”格局起到了社会管理创新、全面推进矛盾化解的作用。

四、    春风化雨,实行留守儿童家长看护制度和建立青少年预防

犯罪帮教中心

梁启超说过:“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强,则国强”。青少年素质的好坏,

直接关系到民族的兴衰成败。2005年胡锦涛总书记在《未成年人犯罪大幅上升令人担忧》一文上批示:“要从国家和民族未来的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全国迅速掀起了未成年人犯罪防治工作的新高潮。现实生活中,未成年人犯罪逐年增长,犯罪年龄的低龄化,已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而青少年犯罪中,外来工子女、农村户口的青少年犯罪比例占了大部分,笔者认为,中国现在迫切需要实行留守儿童家长看护制度和建立青少年预防犯罪帮教中心,将其纳入社会矫正和救助体系,可以更为有效地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挽救未成年人犯罪。

第一个方面,提倡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留守儿童家长看护制度,凡是外出务工的农民,必须在三至五户的家庭中结成监护儿童连盟,专门留守一个家长在乡下看护未成年子女,关心他们的学习、生活,实行家长流轮看护留村儿童的做法。正是因为缺失父母的教育,缺少情感的交流,才导致了大量的农村青少年犯罪问题。因此,重点是做好家长的思想工作,引导村民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例如,可以将突出的青少年犯罪问题做成宣传漫画发放到每家每户,在漫画中左边画上一堆钱币,右边画着青少年被手铐押上警车的情形,以直接的画面说明,外出劳务赚再多的钱,也不及教育好下一代重要,子女需要的首先的是良好的教育环境,而不是只有钱而没有亲情的生活。

第二个方面就是联合社会义工团体,充分发挥社会工作人员的作用,建立青少年预防犯罪帮教中心,全方位预防和挽救农村青少年问题。香港的社区帮教服务经验值得我们参考,以“个别关怀,全面照顾”为原则,香港的社区帮教服务细致到了每一个社区,全港动员,大量的社会人士参与到义工团体中。它的职能分类主要分为四种:一是综合家庭服务中心,主要为家庭提供教育性、发展性、治疗性的辅导工作;二是家庭调解服务中心,由合乎专业资格的人员协助家庭成员调解分居或离婚协议等方面;三是保护家庭及儿童服务中心,处理虐待配偶及儿童的个案;四是家庭暴力及性侵犯服务中心,为协助受家庭暴力困扰的妇女及子女提供临时的居所等服务,做到了社区工作的全面细化,作出了卓有成效的贡献。

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需要以国家的资源和力量作后盾,香港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只有在动员全社会的广泛参与,实行多元化的帮教服务,与义工联、学校、管区、村委会联动起来,本着教育、矫治为目的,将帮教、矫治工作全面覆盖到每一个村庄,形成一张强大的网络,才能解决当今日益严重的农村青少年犯罪问题。

五、结 语

“法律不应只图方便,它应当致力于培养所有有关人员——当事人、旁听者和公众的法律情感。”有法天下和,法治的力量就是无数司法员送法下乡所走过的路途;法治的力量更是我们每个公民的法律意识和公民意识的提高,“送法下乡,让我们心里亮”,当我们每个人心里的那盏灯都亮堂起来的时候,当我们整个社会的人民都有了法治的理念,那么我们这个国家文明的脚步会快很多,社会也必将更加和谐安康。

                      (全文共405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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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迎法下乡”一词出自董磊明:《宋村的调解:巨变时代的权威与秩序》,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这里的迎法下乡不仅单指法律条文的下乡,还指各种的国家权威力量进入乡村。    

      

2 费孝通:《乡土中国》,北京大学出版社会1998年版,第9-10页。    

3 董磊明:《宋村的调解:巨变时代的权威与秩序》,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164    

4 《城乡二元结构下的民事调解——对一宗交通事故调解案的分析》谢锐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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