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经济案件中, 人民法院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保证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 可以依法对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员采取拘传、训诫、拘留、 罚款等强制措施。
一、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二、 对违反法庭规则的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对哄闹、 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三、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 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 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办:开平市人民法院 网址: www.kpcourt.gov.cn 地址:广东省开平市沿江东路82号开平市人民法院 邮编:529300
粤ICP备19069791号-1号 开平市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建议使用1024×768以上分辨率 IE8.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