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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
来源: 开平市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 : 2012-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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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诉讼保全?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民诉法》第100条)。

 

诉讼保全的担保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民诉法》第107条)。

 

保全范围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民诉法》第102条)。

 

什么是诉前保全?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民诉法》第101条)。

 

对申请诉前保全有两个应注意的问题:

1、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民诉法》第100条第二款)。

2、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民诉法》第101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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