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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
来源: 开平市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 : 2012-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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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行案件的管辖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
 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 审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 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民诉法》第224条)。


2
、申请执行的期限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民诉法》第239条)。

 

3、执行中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民诉法》第256条)。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
 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民诉法》第25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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