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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据
来源: 开平市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 : 2012-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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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举证责任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民诉法》第64条)。

 

2、             证据种类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民诉法》第63条)。

 

3、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民诉法》第68条)。

 

4、             专门问题。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5、             证据保全。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民诉法》第8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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