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开 平 市 人 民 法 院
诉讼款项收取账户确认书
案 由 | 案 号 | ||
当事人填写诉讼款项收取账户信息应注意事项 | 1.当事人提供的收款银行账户户名应为本人,且为结算账户;有数名原告的,所有原告均需签名确认指定一个收款账户。 2.在本确认书填写后、款到账之前,如需变更收款账户信息的,请及时主动联系并重新填写。 3.提供的收款银行账户需明确写明开户银行具体网点。 4.因提供账户错误造成损失的,风险自行承担。 5.上述诉讼款项含执行款、诉讼费。 | ||
当事人提供的收款账户信息明细 | 户 名: 账 号: 开户银行网点: (如XXX银行XX省XX市XX支行) | ||
联系方式 | 联系电话: 联系人: | ||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对提供的收款账户信息进行确认 |
本人已认真阅读“当事人填写诉讼款收取账户信息应注意事项”,并保证上述银行账户信息准确、有效。
当事人签名(签章): 委托诉讼代理人(签章): 证件号码: 年 月 日 |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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