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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来源: 开平市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 : 2003-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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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XX,男,XXXX年X月X日出生,住所地:开平市长沙人民西路X号X幢XXX房。 电 话:XXXXXXX
被告李XX,男,XXXX年X月X日出生,住所地:开平市长沙曙光东路X号X幢XXX房。 电 话:XXXXXXX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6000元;
2.要求由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费用。

事实和理由:
    XXXX年X月X日,司机李XX驾驶粤J.Pxxxx号二轮摩托车从开平市水口镇往赤坎镇方向沿325国道非机动车道行驶,于当天15时40分,行至开平看守所路口时与我驾驶粤A.QXXXX号二轮摩托车从开平市三埠长沙驶入看守所路过程中发生碰撞,造成我人身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本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责任:1. 李XX的行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第一项的有关规定,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应负主要责任。2. 张XX的行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第二款的有关规定,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应负次要责任。
    在本事故中,我花去医疗费15000元,误工费1000元、车辆修理费4000元,合计20000元。按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被告应负责赔偿损失的80%,即16000元,但经交警部门多次调解仍不成功,被告拒不赔偿。交警部门于XXXX年X月X日作调解终结书。故我现向法庭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我损失16000元和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

起诉人:张XX
XXXX年X月X日

主办:开平市人民法院 网址: www.kpcourt.gov.cn 地址:广东省开平市沿江东路82号开平市人民法院 邮编:529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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