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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退费及收取生效判决金钱债权账号确认书》(民事、执行通用)
来源: 开平市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 : 202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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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诉讼费收退及收取金钱债权温馨提示

1.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

2.原告(上诉人)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人民法院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缓、减、免交而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依法按撤诉处理。

3.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次日起7日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但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4.如当事人根据生效裁判文书需要补交诉讼费用的,应在裁判文书生效后七日内主动联系审判组织办理诉讼费补缴。如当事人未联系,人民法院将根据生效裁判文书中诉讼费负担情况,向当事人发出《补缴诉讼费通知书》,当事人应自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补缴诉讼费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足额补缴诉讼费用。

5.如当事人没有按照生效裁判文书的要求,依时、足额补缴诉讼费用的,本院将移送执行立案,依法对当事人应缴未缴的诉讼费予以追缴。

6.如生效裁判文书载明应退回当事人诉讼费的,人民法院将主动根据当事人确定的退费账户办理退费,如当事人未收到退费款项的,请联系审判组织并咨询相关情况。

7.经当事人确认,收取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权的收款账户,可与诉讼费退费账户一致。非当事人名下的账户,均不得作为收款账户;多名当事人的,须共同签名指定一个银行账户或另行提交书面授权书指定收款账户。

8.非当事人本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不得作为收取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权的收款账户。

填写说明

1.非当事人名下的账户,不得作为收款账户。

2.当事人是指法院裁判文书上载明的予以退费的当事人,收款人是指收取退费的自然人或单位,当事人与收款人原则上应完全一致,不一致时应由全部当事人共同签名确认指定的收款账户或由非收款人的其他当事人提交书面授权书指定收款账户

3.本确认书应当由当事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4.收款账号在诉讼期间如有变化,请及时主动联系法院工作人员并重新填写。

5.建议当事人填写该确认书时一并提供银行账户复印件,如因当事人填写账户错误等原因导致人民法院不能主动退费的,当事人需在相关裁判文书生效后,联系审判组织重新填写。


      诉讼费退费及收取生效判决金钱债权账号确认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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